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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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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什麼又是「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全部拿出來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另外,債務人最後還要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復權後,才能回復因開始清算而喪失的公、私權利或資格(參見Q7及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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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債務人應該如何選擇「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如果超過1200萬元的話,就沒有辦法選擇更生,只能聲請清算。如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的話,更生或清算都可以列入選項,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穩定的持續收入來源的話,選擇「更生」比較能夠在維持現有工作之情況下,達到清理債務之目的,但是如果沒有收入來源,就不適合「更生」而只能「清算」,因為沒有收入就沒有辦法按期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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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向法院聲請更生,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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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原則上不會,除非法院在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時,為了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才會在全部履行完畢前,限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
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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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向法院聲請清算,生活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即不得逾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還可以對其生活再進一步加以限制。至於居住方面,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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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向法院聲請清算,職業上是否會受到限制?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關於從事職業之資格或權利即會受限制,計約有121項工作或權利受到限制,如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公益彩券之經銷商、農漁會會員、幼稚園負責人、保險業務員、不得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股票等等,必須等到法院裁定復權時,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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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如何聲請更生或清算?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2) 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奬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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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什麼是「免責」?
免責是指債務人經過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其沒有全部償還債務之給付責任被免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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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有那些債權是不免責的債權?
在更生程序,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損害賠償債務、法定扶養費用,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並不免責。
在清算程序之不免責債權有: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2、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3、稅捐債務,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費用,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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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債務人聲請清算,如果有隱匿、毀棄財產或作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或者捏造債務、承認不真實之債務,或是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會計文件,導致財產不真確等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6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會裁定不免責。又如果法院在免責以後才發現,也會撤銷免責,債務人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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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債務人聲請更生,如果有Q11之不誠實的行為,有什麼後果?
構成消債條例第147條之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會不認可更生方案,而進入清算程序。
在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一年內才發現,法院也可以依照債權人之聲請裁定撤銷更生,同時裁定開始清算。在進入清算程序後,法院仍然會因債務人之不誠實行為,而裁定不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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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聯律商協: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在大家的期待下通過,並將於民國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消債條例讓全國所有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來的人,不管是因為負債超過資產,或是被人倒債、入不敷出、沒有現款可以清償債務等原因,透過法院來解決債務問題。未來「消債條例」實施之後,債務人不再只有跟銀行協商的這一條路而已,還可以選擇「更生」或「清算」。至於是否可以更生或清算,也不是銀行單方面決定,而是提出聲請後由法院裁定。所以,法院讓沒有能力還款的人,在合理的範圍內,依債務人的能力,決定用什麼方式去淸理債務,最終達到幫助經濟上弱勢的人重建生活的目標。不只是欠銀行的債務,像是親友間的借貸,甚至是向地下錢莊的借款,都可以適用消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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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什麼人才能夠聲請更生清算?
聯律商協:
身份上,消債條例的更生清算主要適用為一般民眾,因此,除去五年內曾經擔任公司行號老闆、經營者(每月平均營業額超過二十萬元)以外,只要是有債務問題的民眾都可以提出申請(不限與金融業者間的債務問題)。然而,程序上,若所欠債務內容當中有包含金融業者的債務,則需先與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除非協商不成立,或者無法履行,方得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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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我符合聲請更生的條件嗎?
聯律商協:
1、債清條例協商期: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90天內未協商成立者,債務人即可向住所地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債清條例153條)
2、已參加過銀行公會一致協商者不可進行更生或清算:但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債清條例151條)
3、協商完成後之清償方案須送法院審核,或進行公證,法院審核通過後視同法院判決。(債清條例152條)
4、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聲請。(債清條例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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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怎麼判斷自己適合更生還是清算?
聯律商協:
「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需提出一個6年(最長8年),每3個月就至少要還一次錢的還款計劃(就是『更生方案』),法院核准了之後照著還款就好,還完債務人就當然不用負責(也就是『當然免責』),不用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裁定免責』)。「清算程序」,是把債務人財產都拿出來由法院來統一處理,把財產變現金,讓債主能夠分配到錢。清算程序對債務人的限制會比較多,而且債務人能不能免責,都要再等法院的書面決定。最後,債務人也還要去向法院聲請復權,法院決定復權了,債務人才能恢復正常人般的生活。更生適合目前尚有工作,具有一定還款能力的。而清算則適用於沒有固定收入,且無工作能力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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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到底消債條例第151條提到的之金融機構包含哪些?
聯律商協:
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如: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證券期貨業(如: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保險業(如: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信託業等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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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曾經參加過九十五年協商的人可以適用嗎?
聯律商協:
若民眾曾經參加過九十五年度的銀行協商,原則上協商成立者,均需要依照協商條件進行償還,而不得申請進入更生清算程序。而當初提出協商不成立者,則需與銀行進行「前置性協商」。然而,部分民眾雖然協商成立,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理由,導致無法履行當初協商條件,仍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之申請。得留意的是,對於於九五年銀行公會一致性協商機制成立協商的民眾,但有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房貸也算)未包括在內之情形時,現在各法院其實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目前有一些的法官想法傾向只要有成立九五年銀行公會一致性協商的民眾,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銀行公會目前也是以此想法為前提。然而另一些法官的想法是:就算有成立九五年銀行公會致性協商的民眾,只要是還有其他金融機構債權未被協商到,現在就還是得向最大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否則法院會認為不符合前置協商而裁定駁回。但銀行目前並不受理此類民眾申請協商。所以,從上面二種法院的不同見解,再加上銀行公會現在前置協商的規則,處處充滿問題,確實很讓人困擾,是以,於九十五年時協商已成立,但仍有上述狀況之民眾,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在目前法院見解不一的狀況下,的確是有可能被駁回的。衡量目前銀行對於前置協商之作法,採用寄存證信函並附債權人清冊給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銀行亟有可能退件而逾30日不開始協商,屆時民眾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應該會是比較節省時程的作法,唯銀行日後亦可能會改變作法而接受此類協商請求,故上述狀況之民眾在取決時,務必多加思量,審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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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我目前已經快要繳不起協商了,之前都是用撐的,我是不是要先停繳才能夠聲請更生?
聯律商協:
協商停繳與否完全視您實際經濟狀況決定,從法律處理程序來看,協商毀諾若要進入更生清算程序,必須要滿足具備「不可歸責與己」之限制,否則若是任意毀諾,將會造成後續處理之問題。但反過來說,若您真的無法繳交協商,毀諾停繳後,還有更生清算程序可以解決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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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什麼是毀諾的「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
聯律商協:
有關「不可歸責於己」是模糊的法律概念,大要意指因非自己所能決定之因素,類似天災所造成之損失、非自願性之失業、生活必須費用之增加(疾病、子女就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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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我有跟銀行協商了,還能更生嗎?
聯律商協:
債清法 第 151條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
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即通知其他債權人與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協商,並將前項查詢結果供其他債權人閱覽或抄錄。
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
解答:如果您是有特殊情況 失業 資遣 意外 不可抗力 等(不可歸責於己)就表示您可以聲請更生!
相關法條 債清法 第152條 債清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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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我有房子還能更生嗎?
聯律商協:
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定義「自用住宅」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範圍,自用住宅係指借款人所有,供自己及家屬居住使用的建築物;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係指借款人為建造或購買自用住宅或為其改良所必要之資金,以自用住宅設定擔保向金融機構借貸而約定分期償還之債權。
民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提出協商請求之日,如其遲延履行本借款契約分期償還之期數未逾二期,且其於提出協商請求之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仍依本借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其所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於剩餘年限分期平均攤還,另所積欠之本金,按原借款契約約定利率分期計付利息之債務清償方案,而作為協商之基礎者,銀行不得行使加速條款而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聲請人雖符合上述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ㄧ發生時,銀行仍得經通知當事人後,行使加速條款及其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擔保物權人之權利:
1、甲方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之情形。
2、甲方對於其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
解答:如果您已經聲請更生,房貸遲繳2期內,銀行不得加速處份您的房屋,表示您可以聲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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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我是股東也能更生嗎 ?
聯律商協:
如果您是股東,依據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只要是以上身份您就需要提報您每月營業額需每月低於20萬才可聲請消債之更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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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我自己在做小生意也可以更生嗎?
聯律商協:
債清法第 2條
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解答:只要您是商號.小企業.小型自營商.營業車司機.平均每月營業額20萬以內都可以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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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我現在失業可以聲請更生嗎 ?
聯律商協:
如果您目前無工作 或是無收入,將無法進行更生程序,因為您無法持續還款,當然無法更生,甚至您連
協商都不能成功,所以請您趕快找一個穩定的工作!這樣才能真正的順利處理債務!
相關法條 債清法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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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如果銀行已經把我的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我還可以聲請更生嗎?如何確認債權人沒有遺漏?
聯律商協:
可以,消債條例所處理的債權包括全部債權,並不限於銀行債權。債務人提出聲請時應盡量陳報所有的債權人,金融機構債權人可以經由聯徵中心紀錄加以確認,非金融機構債權人則由債務人自行陳報,若有遺漏,法院仍會公告請債權人前來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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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我欠朋友錢也可以聲請更生嗎?
聯律商協:
更生清算並沒有將民間債務排除,所以只要是您的債權(別人欠您錢)或債務(欠別人錢)都要清楚的呈報給法院,才能順利更生或清算,讓您的債權債務都經由法律的判決公平的解決,如果您有隱匿債權或債務是會影響您的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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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之前和親人朋友借款,也可以納入更生清算的債務當中嗎?需要有什麼證明?
聯律商協:
可以,只要有足以佐證債權關係之文件,即可納入更生清算的債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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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就學貸款也可以納入更生清算的債務當中嗎?
聯律商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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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另一半名下有財產,會影響我聲請更生嗎?
聯律商協:
基本上夫妻的債務應該各自負擔,民法修正之後,夫妻的財產也是各自擁有,另一半名下有財產,理論上並不會影響配偶申請更生,但在擬定更生方案時,對於家庭必要支出應由誰負擔,必須按照夫妻雙方實際分擔的比例來計算,據實向法院說明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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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我聲請更生會影響太太的信用嗎?
聯律商協:說明:只要您的配偶不是您的保證人,就沒有影響配偶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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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不想讓公司知道我聲請更生可能嗎 ?
聯律商協:
債清條例 第 10 條
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
前項之人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之人已受前項裁定,仍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連續處罰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第三項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說明:更生清算法院有可能需要蒐集您的資料!會調查您的生活必要支出,可能需要調查您的配偶或親人,但是您的公司同事或其他人法院並不會通知他們!並不會通知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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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我是因為保證人債務而負債,如果原先債務的人去聲請更生清算了,是否我連帶保證人的責任也消失了?
聯律商協:
原先的主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保證人一定要去陳報債權,才能保障保證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一同受清償的機會。但是要注意的是,主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程序結束並獲得免責之後,原來的債權人對於保證人的請求權仍然不會消滅,還是可以就債權餘額向保證人求償一部份或全部的債權餘額。
債清條例第 71 條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因更生而受影響。
解答:您是保證人不因債務人更生了就不需要負保證責任!表示債務人的單筆欠款保證人還是要您幫他還錢喔!
債清條例 第 77 條
第三人因更生所為之擔保或負擔之債務,不因法院撤銷更生而受影響。
解答:更生或清算時有保證人,但債務人更生清算被法院撤銷後保證人還是要保證!
債清條例 第 137 條
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
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亦同。
前項規定不影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為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之權利。
解答:原本信用貸款的保證人還是要幫債務人償還尚未清償的信貸欠款!
相關法條 債清法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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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2.送更生後銀行還可以對我催收嗎?
聯律商協:
法院會書面通知債權人(含銀行) 但不表示債權人永遠終止對債權的追討。
但通常此時債權銀行都會暫停催收,等待法院程序。
目前法院作業進度 約30日內可以發出通知(繕本)給債權銀行,但是您提供的資料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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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3.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我的房子會被拍賣嗎?
聯律商協:
若是清算程序,房子的確是會被拍賣的。但如果是走更生程序,在房貸有納入更生方案的情況下,如果均有按照方案繳交,房子原則上不會被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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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4.聲請更生之後,扣薪會停止嗎?
聯律商協:
聲請更生,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後,所有無擔保債權人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會停止,因此扣薪會停止。如果擔心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的時間緩不濟急,可以在提出更生或清算聲請狀的同時向法院聲請保全處分,凍結一切強制執行的進行。
更生程序中只要您聲請保全處分(程序)經由法院審理通過,法院將會裁定禁止強制執行(消債法第19條)
更生前你未被扣薪,更生程序中銀行不得強制執行扣薪1/3
更生前你已被扣薪,更生程序中為達到所有債權人公平受償原則,依然會扣1/3,已執行扣薪之銀行無法取得薪資1/3之款項。所有債權銀行亦無法分配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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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5.更生後我的銀行帳戶可以有存款嗎?
聯律商協:
更生程序中只要您正常繳款,無其他優先債權人來強制執行,您可以合法安全的使用銀行帳戶及存款。
但是您不得有隱匿收入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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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6.如何確認我欠銀行多少錢?如何叫銀行停止計算利息及違約金?
聯律商協:
你可以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債清專用的信用紀錄,也可以向銀行申請自己的歷史交易紀錄,如果認為銀行或聯徵中心的計算有錯誤,必須在更生或清算程序中向法院提出爭執,由法院來裁定。債務人一旦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後,所有的利息和違約金會變成「劣後債權」,所以雖然繼續計算,但是受清償或分配的機率很低,債務人無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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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聲請更生、清算時要準備什麼?
聯律商協:
應該要準備那些資料:債清法第43條
債務人無擔保欠款原因、種類及金額。
債務人有擔保欠款原因、種類及金額。
債務人財產目錄,性質、所在地。(前二年)
收入證明及必要支出金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數。(戶籍謄本)
其他足以證明債務人狀況之文件。(醫療 失業 離婚 受詐騙…)
(一)債權人清冊。
欠誰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都要寫清楚。如果有把房子拿去借錢設抵押的狀況,也要寫出來。
(二)債務人清冊。
誰欠我錢(姓名、地址)?欠多少?為什麼欠?有沒有什麼擔保,也要寫出來。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的文件。
把自己的財產、收入、支出列一份詳細的清單照實報告,而且要提出證明。
(四)聲請費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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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8.聲請更生、清算可能需要交什麼費用?
聯律商協:
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時,首先一定需繳交1,000元之聲請費用(用以支付郵資、法院人員差旅費,可能會請債務人預繳或不足時請債務人補繳)。另外,若聲請人狀況較為複雜時,法院可能會在更生程序選任監督人、清算程序選任管理人,此時您的費用便還包括了管理人、監督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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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9.我可以自己聲請更生嗎?
聯律商協:
更生清算是專業的法案,事前需要整理相關事證及證明,彙整資料後撰寫書狀才算完成第一步的程序,還有債權會議及開庭辯論等專業內容,且更生清算都只有一次的機會!還是建議一般非法律專業,不要輕易嘗試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當然如果您有法律的專業是可以自己聲請,畢竟目前的經濟狀況已經不好能省一點還是要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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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0.我可以自行撤回更生清算?
聯律商協:
債清法 第12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於裁定前,已依第十九條規定為保全處分者,亦同。
更生或清算聲請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解答:您聲請後不能撤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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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1.聲請更生要出庭嗎?
聯律商協:
更生程序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程序,但是聲請更生後,依債清條例第57條至第60條規定的規定,法院會於債務人聲請更生並依法申報債權召開債權會議,將債務人依債清條例所定範圍內之更生方案進行決議。所以,債務人是必須出席法院所召開之債權會議的。但債權會議的性質與訴訟程序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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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被我扶養的家人也要出庭嗎?
聯律商協:
通常法院會依據書面的內容來審查,且經由書面資料說明即可,有必要時則會請相關的人出庭說明,被扶養人分為1.法定扶養2.非法定扶養 有申報所得扶養抵稅不表示就是法定扶養,有扶養事實的證明且文件齊全的情形下,可降低傳被扶養人出庭的機會。
你提供法院的證據越多,對判決越有利。若與兄弟姐妹共同扶養更應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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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3.更生方案可以扣除什麼項目呢?扶養費?子女教育費?房貸?
聯律商協:
更生方案的計算是將聲請人的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後的餘額按期清償六至八年,所謂每月必要支出包括扶養父母、子女、配偶的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家庭必要費用如房租、水電費等,至於房貸是否能列入每月必要支出,目前尚待法院形成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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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4.更生申請有規定向戶籍地的法院申請嗎?如果我在外地工作,可以就近申請嗎?
聯律商協:
更生清算之申請,限定在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故您若居住外地,必須向法院說明你有久住於該地的意思,才可以向當地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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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5.更生清算的還款計畫最多八年?
聯律商協:
依據現行條例規範,清算程序當中並沒有所謂的還款計畫,會直接由法院進行申請您的名下財產之拍賣分配。至於更生程序對於還款計畫則是規定為六至八年,按照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即可當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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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6.不管是更生還是清算,至少要還二成?
聯律商協:
到底要還多少才算合理呢?符合更生條件的人只要能夠有穩定、持續的還款能力,在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還款計畫,讓法院覺得還款條件是公平的,法院就可能會批准,不一定要經過債權人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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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7.更生清算後我就不用還錢?
聯律商協:
債清法 第 53條
債務人應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清償之金額。
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
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解釋:法院裁定更生終結開始繳款,可分4-6年特殊狀況最長分8年,每月(季)按時繳款,無其他狀況下時間到了,就直接免責(其餘免還)所以您通過更生後還是要繳錢喔!
債清法 第 142 條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解釋:您清算後持續繳款,還款金額達20%後可向法院聲請免責(其餘免還)
相關法條 債清法 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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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8.更生裁定後,如果我的收入有增加還款金額也會變多嗎?萬一更生後我突然無法繳款?
聯律商協:
更生裁定後,只要依法繳款即可,法院雖不會要求您增加還款金額,但不能過度消費或是超出一般人的消費行為,因為債權人還是會向法院提報,過度行為可能會遭更生撤銷。
債清法 第 75條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
解答:特殊狀況可向法院聲請緩繳,最長可延長2年。
前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四分之三,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
解答:如果有房貸房屋貸款還是要正常繳喔。
相關法條 債清法 第152條 債清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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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9.更生清算後我還能出國嗎?
聯律商協:
債清法 第 89條
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
債務人非經法院之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法院並得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境。
解答:清算後非經法院同意不可以出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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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0.聲請更生和清算,對於入出境和消費有哪些限制呢?
聯律商協:
聲請更生者,原則上在生活上不會有太多限制,除非有必要,法官不會裁定限制債務人更生期間的生活,但當然債務人仍然必須要加以節制,不可揮霍浪費。
聲請清算者,基本上法院都會限制出境以及住居,所以債務人在清算期間內不能出國或隨意搬遷,生活上也不能奢侈浪費,但如果債務人於工作上或學業上真的有出國或變換住居所的需求,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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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1.聲請更生清算通過後,是否會被公佈個人資料?
聯律商協:
更生或清算程序並沒有保密的規定,而且有很多以公告取代送達的規定,因此在司法院的網站及公佈欄上,都可以查詢到正在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債務人的可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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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2.更生清算會被銀行註記多久?
聯律商協:
根據目前銀行提供的資料,協商的信用註記為「還款條件履行完畢後一年」,更生程序信用註記為「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後嗣年,但更生方案有延長者,註記期間加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清算程序信用註記為「清算程序終結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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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3.清算後能拋棄繼承嗎 ?
聯律商協:
債清條例 第 100 條
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後開始者,對債務人僅有限定繼承之效力;其在聲請清算前二個月內開始者,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並僅有限定繼承之效力。
解釋:您清算後(免責前)如果必須繼承財產時不能拋棄繼承!只能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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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4.清算完畢之後,我就一定可以獲得免責裁定嗎?
聯律商協:
原則上如果債務人沒有隱匿財產、浪費賭博或不配合法院等等不誠實的行為,基本上在清算完畢之後都可能獲得免責。但是如果債務人是有工作等固定收入的人,在清算程序終結之後,法院會檢驗債務人聲請清算之前兩年內的收入和支出,如果經過清算程序所償還的數額比債務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的收入扣除支出的總餘額還低的話,法院可能就不會對債務人予以免責裁定,債務人必須繼續清償達到上述數額之後,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免責裁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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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5.什麼是免責?
聯律商協:
在更生程序當履行完畢更生方案後,債務人就不需再負債務上的責任,未來這些債務就不用還了。在清算程序則是法院將債務人的財產變賣分配完畢,查無不免責事由後,會裁定免責,尚未清償的債務也就不必再還了。舉例而言,原本欠款500萬,你提出6年還款250萬的更生方案,法院覺得合理且同意還款計畫,在按照計畫還完以後,剩下的250萬就不用再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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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6.何謂「復權」?
聯律商協:
清算的債務人會有較多生活上的限制,例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的地方、生活支出要合理、不能亂花錢,還有工作選擇等等。而「復權」則是指解除因為聲請清算後所受到的各種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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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7.我聲請更生會不會通過?
聯律商協:
債務更生或清算都只能自己願意才能提出聲請,如果您的行為沒有違反債務清理法的規定,當然能夠通過,但是因為專業問題,所以會有償還金額高低的差異,或是通過後又被撤銷更生或清算的問題!這些問題都要注意與小心
更生或清算後 當然不能有過度消費或隱匿財產的行為被債權人發現,這樣會被撤銷喔,而且債權人會持續注意您的行為!
在下列情況更生會無法通過
債清法 第 6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更生方案對不同意或未出席之債權人不公允。
二、更生程序違背法律規定而不能補正。
三、更生方案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四、以不正當方法使更生方案可決。
五、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六、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而債務人仍有喪失住宅或其基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之虞。
七、更生方案所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非依第五十四條協議成立。
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
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前項第五款所定債權總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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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8.我會不會遭法院撤銷更生清算?
聯律商協:
以下行為會遭撤銷更生或清算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二年內無償行為(送給別人財產),有損害債權。(債清條例20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二年內有償行為(受益人知情),有損害債權(債清條例20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前,六個內有提供擔保、清償債務(受益人知情),或其他有害債權人權利之行為(債清條例20條)
債務人以上行為之受益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無償行為之善意受益人亦需就現存利益返還或償還之責任。(債清條例21條)
經債清條例第20條撤銷權,撤銷後之轉得人如知情者或是轉得人為無償取得亦可撤銷。(債清條例22條)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如不合常理
者,受益人知情者亦不生效力,需還。(債清條例第23條)
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一年內,發現債務人隱瞞財產、虛報債務,
得依法撤銷更生開始清算程序。(債清條例76條)